十八、申請機關應於計畫執行期間,每三個月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至本會備 查。 前項成果報告,應依各核定工作項目分別填寫實際執行量化數據, 並於未達預期效益百分之八十,填具原因說明之。 本會之審查程序,準用第七點至第九點之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