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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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競賽成績經裁判人員評定,並確認無誤後,應在參賽選手總評分表
      簽名,連同原始評分表、優缺點建議表、優勝選手成品說明表及選
      手名冊等資料,由裁判長於規定時間前送交大會登錄造冊。
      競賽成績經送交大會後,裁判人員不得再提修改或異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