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第 18 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
,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
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依申請或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