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18 條
宣告安全產品之品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使用他人之產品商標或廠商名稱。但經授權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與其他廠商之宣告安全產品品名相同,或涉有仿冒、暗示或影射
    情事。
三、不得有虛偽、誇大或使人對宣告安全產品之安全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
    混淆。
四、不得夾雜外文或數字。但具直接意義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有其他不適合為宣告安全產品名稱之情形。
宣告安全產品品名相同或近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商標、廠商名稱或其
他可資辨別名稱之順位認定之。
已登錄之宣告安全產品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中央主
管機關並得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審查核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