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0:53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 18 條
已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修正型式驗證實施標準時, 其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名義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依修正後之標準,申請 換發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