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及個人或組隊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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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理申請期間及執行期間如下:
  (一)受理申請期間:全國性技能競賽或國際性技能競賽辦理前四個月
        至二個月間。
  (二)執行期間: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
      。
      未於受理申請期間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