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企業得申請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在職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在 職勞工薪資補貼。 二、僱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失業勞工之企業,得申請僱用失業 勞工獎助。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