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核發穩定就業津
貼;已核發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二)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拒絕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前點規定所為之實
地查核、電話抽查、郵寄問卷或相關資料之查對等。
(四)違反本方案進修規定,經教育部認定。
(五)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前項第四款不予核發期間,依教育部認定青年違反本方案進修規定
之期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