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18
十八、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核發穩定就業津
      貼;已核發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二)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拒絕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前點規定所為之實
        地查核、電話抽查、郵寄問卷或相關資料之查對等。
  (四)違反本方案進修規定,經教育部認定。
  (五)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前項第四款不予核發期間,依教育部認定青年違反本方案進修規定
      之期間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