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訓練單位應依地方政府核定之個人訓練單價計算學員補助費用,於
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函送下列文件至地方政府,辦理學員補助
費用請領作業:
(一)結訓學員名冊。
(二)結業證書影本。
(三)受補助學員印領清冊正本。
(四)訓練單位開立之學員繳費收據、訓練單位領據正本及支用單據。
(五)鐘點費印領清冊影本(如附件九)。
(六)學員領料確認單正本(如附件十)。
請領(結報)受補助經費時,所檢附之上列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
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查有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情事,地方政府應
撤銷本計畫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後繳還分署。
訓練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
負相關責任。
地方政府審查訓練單位所送資料,經審查通過者,撥付補助款至訓
練單位。
訓練單位應於前項補助款收訖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轉發受補助學
員,並於轉發完畢後函知地方政府。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尚有賸餘款者,訓練單位應按補助比例
繳回;因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同。
地方政府應將訓練單位所送核銷文件等留存以備相關單位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