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8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
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合併計算,每人每年度以四次為
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