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8 條
雇主依前條推動世代合作之方式如下:
一、人才培育型:由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教導跨世代員工,傳承知識、技術
    及實務經驗。
二、工作分享型:由不同世代共同合作,發展職務互補或時間分工,且雙
    方應有共同工作時段。
三、互為導師型:結合不同世代專長,雙方互為導師,共同提升營運效率
    。
四、能力互補型:依不同世代職務能力進行工作重組、工作規劃或績效調
    整。
五、其他世代合作之推動方式。
主管機關為促進雇主辦理世代合作,推動世代交流及經驗傳承,得聘請專
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視雇主需求提供諮詢及輔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