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業貸款及利息補貼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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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承貸金融機構未依第十二點第三項規定辦理,而貸款人有第十點第
      一款、第二款或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承貸金融機構應返還
      本署已撥付之利息補貼,並自行補貼貸款人利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