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18 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
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一、辦理投保手續未填具投保申請書或投保申請書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
    責人印章。
二、所送之加保、轉保申報表或投保薪資調整表,除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均未填者不予受理外,漏蓋投保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被
    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薪資疏誤。
三、申報本法第十一條之外國籍員工加保,未檢附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
    件影本。
前項補正之提出日期,以送交保險人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
為準。
第一項所定負責人印章,得以負責人簽名代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