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第 31 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認可醫療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輔導網絡醫院建立機制及提升品質: 一、職業傷病診治。 二、職業傷病通報。 三、建立不同科別轉介及後續個案追蹤。 四、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及評估。 五、其他職業傷病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