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8 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輔導網絡醫院建立機制及提升品質:
一、職業傷病診治。
二、職業傷病通報。
三、建立不同科別轉介及後續個案追蹤。
四、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及評估。
五、其他職業傷病服務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