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分署得核減工作崗位訓練費為實際核銷
經費之百分之五:
(一)未經分署同意逕行變更計畫內容。
(二)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查證屬實。
用人單位延遲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或投保級距與計畫書所定月薪不符者,經查證屬實,自學員錄訓
日至依規定投保生效前一日之補助款不予補助。
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不予補助所涉及之參訓
學員全部訓練費用:
(一)參訓學員於參訓日前一年內,曾任職於用人單位之分公司、分支
機構。
(二)參訓學員為用人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