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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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婦女受僱同一雇主,於受僱期間滿九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得向
      原求職登記發給推介卡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再就業獎勵,並應
      檢附下列文件:
  (一)再就業獎勵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
        書。
  (六)其他經發展署規定之文件。
      婦女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