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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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試辦單位於核定之日起一年內,於累積提供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
      五千小時、八千小時或一萬小時後,得分別檢具成果報告(其內容
      須包括服務人數、時數及地區)、請款領據及匯款金融帳戶資料影
      本函送本部,向本部申請績效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累計最高得申請
      新臺幣二十萬元。
      試辦單位依前項提供服務之地點,位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告之「醫院總額結算執行架構之偏遠地區醫院認定原則」所定偏
      遠地區,且累積提供服務時數達前項所定時數百分之十者,績效獎
      金加發百分之二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