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試辦單位於核定之日起一年內,於累積提供服務時數達二千小時、 五千小時、八千小時或一萬小時後,得分別檢具成果報告(其內容 須包括服務人數、時數及地區)、請款領據及匯款金融帳戶資料影 本函送本部,向本部申請績效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累計最高得申請 新臺幣二十萬元。 試辦單位依前項提供服務之地點,位於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告之「醫院總額結算執行架構之偏遠地區醫院認定原則」所定偏 遠地區,且累積提供服務時數達前項所定時數百分之十者,績效獎 金加發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