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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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雇主應於訓練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工作崗位訓練費款項撥付予雇主: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
  (三)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
  (四)支出明細表。
  (五)學員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
        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六)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
  (七)學員出勤紀錄。
  (八)訓練成果報告一份。
      雇主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