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服務從業人員就業支持及能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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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就業獎勵之額度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屬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三十日,經審核
        通過後,一次核發一萬元;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九十日,再核
        發二萬元,合計三萬元。
  (二)屬前款以外方式之工作者: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三十日,經審
        核通過後,核發五千元;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九十日,再核發
        一萬元,合計一萬五千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