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從事金屬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時,對於冷卻系統應配置進出 口溫度、壓力、流量監測及警報裝置;於停電或緊急狀況時,應設置緊急 排放高熱熔融物之裝置及應急冷卻設施,確保冷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