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從事將金屬碎屑或碎片投入金屬熔爐之作業時,為防止爆炸, 應事前確定該金屬碎屑或碎片中未雜含水分、火藥類等危險物或密閉容器 等,始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