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 防之必要措施。 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 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