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85 條
氧氣之消費所使用之閥或器具,非除卻石油類、油脂類及其他可燃性物質
後,不得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