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07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87 條
從事高壓氣體消費設備之修理或清掃時,應於事前以不易與其內部氣體反 應之氣體或液體置換其內部之氣體等防止危險措施後為之,且於其修理或 清掃終了後,未確認該設施可正常安全運轉前,不得從事消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