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89 條
可燃性氣體等之消費,除依第一百七十九條至前條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五
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