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 ,承受其申請審議。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申請 審議。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保局 或中央主管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