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19 條
有火藥區內作業室之工作台,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台應以平滑不粗糙之木板為之。上舖銅皮或橡皮等對下墜物體有
    緩衝,不易產生靜電者。
二、台面及地上浮藥須經常清除。
三、發火金屬物及非作業用器具,不得放置台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