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01 22:06
法規名稱:
廢
營造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19
十九 事業單位經勞動檢查機構依前項規定取消自護單位資格時,三年內 不得再申請參與自護制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