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39
法規名稱:
廢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9 日
第 19 條
檢驗人員實施檢驗時,應依左列程序: 一、出示檢驗機構所發之人員證明文件。 二、向受檢單位說明檢驗方法,並應請其指派適當人員會同檢驗。 三、查驗有關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