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8 日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災區業者復業、轉業能力並增加企業競爭力,得補助
災區事業機構或相關團體、學校辦理從業人員進修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