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9 條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本辦法各項補助,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