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19 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
理,並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