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第 19 條
縣職業介紹機關之職務如左:
一、接受及徵集縣內僱方或傭方之請求,及由各鄉、鎮、區職業介紹機關
    轉達之請求,並為分類。
二、勞動需要及供給之調劑。
三、監督及指揮管轄區域內之職業介紹機關。
四、勞動需要及供給狀況之調查。
五、關於勞動供給不足或過剩預防及救濟方案之作成。
六、縣內求職者有過剩或不足時,通知省職業介紹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