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05 18:09
法規名稱:
廢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04 日
第 1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除義務勞動: 一、殘廢痼疾無勞動能力者。 二、從事國防工業者。 三、於同年內已受軍事征用法之人力征用者。 四、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征者。 前項第二款之免除,應經中央主管官署之核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