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19 條
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
統一證號有變更或錯誤時,雇主或委任單位應即填具勞工資料變更申請書
,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有關證件,送勞保局辦理變更。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得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變更資
料或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