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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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提供本作業規定有關之表格參用如下:
      附表一  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定明細表
      新附表二  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進度明細表
      附表三  支出憑證封面
      附表四  送審憑證明細表
      附表五  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表五之一  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新附表七  開 (結) 訓學員名冊
      附表八  規劃控管作業費支出明細表
      附表八之一  訓練經費核銷總表
      附表九  辦理職業訓練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
      附表十一  結訓班次學員基本資料卡封面
      新附表十三  輔導就業成果表
      其他供參考用表格: (連結開啟 WORD 檔新視窗)
      附表十五  辦理職業訓練招生簡介
      附表十六  職業訓練報名表
      附表十七  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保證明單
      附表十八  職業訓練計畫封面
      附表十九  職業訓練計畫表
      附表二十  職業訓練開班計畫表
      附表二十一  職業訓練時間配當及預定進度表
      附表二十二  職業訓練實習計畫預定進度表
      附表二十三  職業訓練師資名冊
      附表二十四  職業訓練經費明細表
      附表二十五  主要材料表
      附表二十七  精神病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
      附表二十八  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免繳自負訓練費用審查表
      附表二十九  就業切結書
      附表三十  就業調查紀錄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