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5:04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19 條
水上起重機之安定度,為其處於穩靜水面上,且吊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 時,其翻倒端之乾舷高度應大於○‧三公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