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 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業務計畫書。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業務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補助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業務報告及年 度決算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