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9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
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業務計畫書。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業務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補助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業務報告及年
度決算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