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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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申請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十三)浮貼原始支出憑證。每
      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
      並需加蓋經手人及與正本相符章,並妥善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
      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如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十
      四)。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