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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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主管機關所送轄內中介團體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
      部不予補助,已補助之款項將全數追回,並自當年度起停止補助三
      年:
  (一)審查會之組成不符本要點之規定。
  (二)主管機關審查會未依本要點規定進行審查。
  (三)申請補助案件檢附之資料不符第十三點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
  (四)經抽查協調案件有偽造不實、虛報件數或一案數報。
  (五)經抽查未依本要點規定保存原始紀錄或非因不可抗力而遺失。
  (六)主管機關未依第十八點提出檢查報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