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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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計畫訓練經費專款專用,申請補助單位應成立本計畫訓練經費專
      戶。
      申請補助單位於計畫通過後完成修正計畫書作業及次年度一月底前
      ,得檢齊計畫領據、專戶存摺帳號影本、就業追蹤同意書等相關資
      料,向分署請撥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之款項。
      各訓練計畫如終止或該年度預撥款項有餘款者,應予繳回,另各計
      畫之預撥款項不可互相流用或跨年度支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