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粉塵重量分析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實驗室應依本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分析參考方法,建立
粉塵重量分析之管理程序,以期達到品保及品管之要求。
(二)至少使用五位數天平執行粉塵稱量,天平應置於環境條件不影響
數據品質之空間。
(三)天平應裝設有印表機,且印表機應可印出日期、時間、重量及編
號(可追溯至樣本編號)等功能。
(四)天平應建立校正或查驗計畫,以確定執行相關量測作業時,皆可
追溯至國家量測標準;量測結果應提供其量測不確定度,以做為
符合某種特定量測規格之說明參考。
(五)標準砝碼外校之重量及頻率應符合實際分析需求,其校正結果之
偏差不大於允收標準。
(六)每分析十個樣本時,應再確認天平之穩定性。
(七)粉塵濾紙於採樣前及採樣後應分開存放,避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