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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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計畫之師資分為下列三類:
  (一)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
        選。
  (三)其餘課程,訓練單位所訂講師甄選遴聘規定之相關資格應符合或
        優於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師資及助教資格標準表,並於申請訓練
        計畫時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