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19 條
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
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其額度及運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並交
由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