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19 條
申請必要費用扶助經核准者,應於核准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領
據及撥款帳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前項經核准且為共同申請扶助者,應委託其中一人代表受領。
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及第二項第六款但書申請必要費用扶助經核准者
,應於繳納必要費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繳納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辦理核銷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