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九、行政機關向本部申請調解案件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案件審查總表(如附件三)。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審查委員出席簽名冊。 2.審查核予補助案件數及不予補助案件數。 3.行政補助費之計算公式。 4.調解案件補助費之計算公式。 (三)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