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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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行政機關向本部申請調解案件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案件審查總表(如附件三)。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審查委員出席簽名冊。
        2.審查核予補助案件數及不予補助案件數。
        3.行政補助費之計算公式。
        4.調解案件補助費之計算公式。
  (三)領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