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結訓測驗試場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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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測驗試場遴聘監場人員執行管理職類結訓電腦測驗監場工作時,應
      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遴聘服務於訓練單位之相關人員,包含負責人、理事、監事
        、行政或教學人員等。但公私立學校之行政及教學人員,未任職
        於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相關科系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試場應遴聘不同機關(構)之監場人員二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