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申請機關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執行機關 應立即終止支付經費。 申請機關有未依經費項目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執行機關應 追繳該項目之經費。 申請機關有涉及僱用不符資格之進用人員、溢領或冒領工作薪資或 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執行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經 費項目之一部或全部,並追繳該項已申領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