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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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師傅應依下列規定檢具資料,經分署審查通過後受領補助款項:
  (一)指導費得按月申請(當月十日前,逾時併入下次申請)。惟訓練
        期間內前三個月之費用於第四個月當月十日前申請。
  (二)應檢送之核銷文件:
        1.請款領據。
        2.訓練雙週誌(影本)。
        3.參訓徒弟名冊。
        4.匯款帳戶資料
      徒弟應依下列規定檢具資料,經分署審查通過後受領補助款項:
  (一)訓練津貼得按月申請(當月十日前,逾時併入下次申請)。惟訓
        練期間內前三個月之訓練津貼於第四個月當月十日前申請。
  (二)應檢送之核銷文件:
        1.請款領據。
        2.訓練雙週誌。
        3.匯款帳戶資料。
        4.訓練成果(作品或其他得展現訓練成果之證明等,於結訓時繳
          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