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加強進用身心障礙者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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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審查委員應依下列原則審查: 
  (一)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有效性及可行性。
  (二)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有周延規劃與發展性。
  (三)人力配置、經費編列、計畫內容及期程等之合理性。
      經審查決議並經申請單位同意,可調整、變更或修正其補助案之內
      容及執行方式。但不得為經費增加之決議。 
      審查決議認申請單位有補充相關資料或修正補助案之必要者,得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