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審查委員應依下列原則審查: (一)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有效性及可行性。 (二)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有周延規劃與發展性。 (三)人力配置、經費編列、計畫內容及期程等之合理性。 經審查決議並經申請單位同意,可調整、變更或修正其補助案之內 容及執行方式。但不得為經費增加之決議。 審查決議認申請單位有補充相關資料或修正補助案之必要者,得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